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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混砂浆施工的一般规定及存储要求

2018年12月11日11:17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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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干混砂浆进行施工时的一般规定如下:

  1、干混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、施工等要求来确定,不同品种、不同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。

  2、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提供产品施工工艺说明书,其内容应包括加水量的范围、适用范围、砂浆拌合、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。

  3、在预拌砂浆施工前,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,并结合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工艺编制施工方案,且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。

  4、散装干混砂浆现场拌合时,宜采用连续搅拌机,干混砂浆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砂浆的拌合,拌合用水宜采用饮用水,当采用其他水源时,水质应符合JGJ63《混凝土用水标准》中拌合水的有关规定,拌合水的掺量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施工要求来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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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、干混砂浆在施工时,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-35度。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度时或当天气温低于0度时,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,冬期施工措施,冬期施工措施应按照JGJ104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》执行;当室外日平均气温高于30度时,施工部位应避免阳光直射,避开正午时段进行施工并及时养护;施工现场风力不应大于五级,五级风以上、雨天和雪天不应在露天环境条件下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,雨期进行外墙和屋面施工时,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。

  6、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,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、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,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,预拌砂浆的抗压强度、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。

  7、质量管理各方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性质进行施工管理,工地试验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,方可持证上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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