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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N/T25181-2010《预拌砂浆》国家标准对预拌砂浆检验的取样与组批提出了具体要求。
1、湿拌砂浆的取样与组批规则如下:
①、湿拌砂浆出厂检验的样品需随机采用,取样的频率和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:
A、湿拌砂浆的稠度、保水率、凝结时间、抗压强度、拉伸粘结强度等指标的的检验,每50m³相同配比的湿拌砂浆取样应大于1次;每一批同样配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m³时,取样应大于1次。
B、抗渗压力检验,每100m³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大于1次;每一批相同配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m³时,取样大于1次。
②、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采取,当从运输车中取样时,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/4至3/4之间采取,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采取,交货检验时湿拌砂浆试样的采取及稠度、保水率试验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分钟内完成,试件的制作应在30分钟内完成。
③、试验取样量是试验用量的4倍。
C、干混砂浆的取样与组批规则如下:
①、根据产量和设备,同品种、同规格、同型号分批为:年产10*104t以上,不超过800t或1d产量为一批;年产4*104至10*104t,不超过600t或1d产量为一批;年产4*104至1*104t,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一批;年产1*104t,不超过200t或1d产量为一批,取样为随机进行。
②、出厂检验试样应在出料口随机采取,试样应混合均匀,试样总量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。
③、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,供需双方应在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和签封,每批取样应随机进行,试样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8倍,将试样分为两等份,一份由供方封存40d,另一份由需方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。量在40d以内,供求双方如果对产品的检验质量有异议,双方应把样品送达有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。
④、交货检验以厂家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验收依据时,需求方在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试验,样品不少于试验用量4倍。检验结果由需求方保存3个月。3个月内,需求方如对产品质量有任何疑问,双方将签封的试验样品送达有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。(文章来源:网络整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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